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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71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元桂莲;阮文宇;阮朝飞;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被执行人:元桂莲,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阮朝飞,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阮文宇,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第三村东十条**。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元桂莲、阮朝飞、阮文宇、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元桂莲名下的机动车一辆(该车现下落不明),查封期限二年;于2019年2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阮文宇名下的机动车一辆(该车现下落不明),查封期限二年。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元桂莲、阮朝飞、阮文宇、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朝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欣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