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3170号
原告:付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刘彪,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付运与被告刘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付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刘彪已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将5000元款项支付给原告付运。现原告付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运负担。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芬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