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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3170号

付运与刘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运;刘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3170号

原告:付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刘彪,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付运与被告刘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付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刘彪已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将5000元款项支付给原告付运。现原告付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运负担。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芬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