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高青华,女,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杨国强,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华与被执行人杨国强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青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