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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2民初5748号之一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宜良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宜良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曹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5748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汇福路84号。

法定代表人:于秀斌。

被

申请人:宜良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鑫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强。

被

申请人:曹立强,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与被告宜良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曹立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良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曹立强名下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以燕郊开发区西侧、冶金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位于燕郊开发区西侧、冶金路南侧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三国用(燕开)第2330-××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四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