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沈建超(又名申超),男,1988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沈建超与被执行人李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资款327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将3273元工资款及30元保全费交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50元执行费和2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被告交付。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焦保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