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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1执158号

肖中连、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中连;黄利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肖中连,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段如意,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利华,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中连与被执行人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利华的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证:

一、未发现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财产;

二、在财付通和阿里巴巴基本无存款;

三、调查被执行人黄利华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财产。此外,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利华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中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利华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中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潘 凌

审判员  陈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晚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