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272号申请人长沙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法定代表人周雨。委托代理人彭上,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婷,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卫林,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游媛媛,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长沙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卫林、游媛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121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万卫林、游媛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支付申请人代偿款157944.3元违约金15000元,支付受理费1862,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522.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万卫林、游媛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6月20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万卫林、游媛媛应履行支付申请人长沙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174806元,除去万卫林已支付的30000元,余款万卫林自愿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在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40000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74806元。申请执行人长沙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21执272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