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82执2306号之一申请人冯志强,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付俊凯,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傅社伦,又名付社伦,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冯志强申请执行付俊凯、傅社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志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俊凯应给付申请人冯志强借款33000元,及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息的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息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400元。被执行人傅社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付俊凯名下登记的豫G×××**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傅社伦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俊凯、傅社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李 炎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传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