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21民初1387号
原告: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被告:郭某,住焦作市。 原告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尽快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3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醋,截止2018年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3200元未付,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辞,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郭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与郭某一直有业务往来,郭某从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处购买醋,截止到2018年欠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货款13200元未付。
本院认为,郭某所欠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货款事实清楚,有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为依据,郭某欠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13200元应当由被告郭某偿还。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由郭某偿还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欠款13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由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清徐县江宇醋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由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丽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晓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