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132号
原告:王云宁,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蒋军,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王云宁与被告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王云宁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云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王云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云宁负担。
审判员 黄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