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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6132号

王云宁与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云宁;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132号

原告:王云宁,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蒋军,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王云宁与被告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王云宁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云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王云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云宁负担。

审判员  黄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