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397号
原告:马慧军,男,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济南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正柱,董事长。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济南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