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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刑更374号

王晓伟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挪用公款
当事人
王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刑更374号罪犯王晓伟,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5)马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报请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以罪犯王晓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旭涛、任予飞,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指派监狱警察李利军、刘培良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2月2日起执行至2019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丹丹

审判员  焦丽娟

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