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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执1545号

胡忠德、国立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6-0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忠德;国立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1545号

申请执行人:胡忠德,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被执行人:国立彦,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胡忠德与被执行人国立彦合同纠纷一案,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9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4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国立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已受偿0元,尚未执行41000.00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9年6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兰振福

审 判 员 鲁本仑

审 判 员 韩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解文超

书 记 员 成凤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