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23民初3668号
原告:向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顺、宗玉,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桂华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号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向桂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桂华负担。
审判员 顾深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