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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851号

朱文洋、夏培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朱文洋;夏培卿;李德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851号移送执行人: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朱文洋,男,汉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夏培卿,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李德成,男,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少年庭与朱文洋、夏培卿、李德成罚金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朱文洋、夏培卿、李德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朱文洋、夏培卿、李德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朱文洋、夏培卿、李德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3月13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朱文洋、夏培卿、李德成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9年3月13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有财产线索;5、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朱文洋、夏培卿、李德成所在户籍地委托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朱文洋、夏培卿、李德成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券等。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7执8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王紫祥

审判员  王晨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