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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434号

吕洪友与马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吕洪友;马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434号

原告:吕洪友,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审:下面核对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被告:马庆,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吕洪友与被告马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吕洪友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吕洪友撤回对被告马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