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321民初458-1号本院于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对申请人贾摇萍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先予执行一案作出的(2019)赣0321民初45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9)赣0321民初458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主文中的“由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先行给付申请人贾摇萍医疗费200000元”补正为“由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先行给付申请人贾摇萍医疗费110000元”。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昔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