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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3929号

晋福新申请执行王明亚、李风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福新;王明亚;李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3929号

申请执行人:晋福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明亚,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风英,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84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晋福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亚、李风英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我院书面申请称双方正在和解中,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执39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