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供执行完毕结案用)(2019)湘0781执221号刘绍元: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刘绍元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刘绍元已自动履行,执行金额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现将本案执行的基本情况告知你,以供核实之用。特此通知。附: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一览表1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
刘绍元罚金执行通知书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供执行完毕结案用)(2019)湘0781执221号刘绍元: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刘绍元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刘绍元已自动履行,执行金额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现将本案执行的基本情况告知你,以供核实之用。特此通知。附: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一览表1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