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82财保9号
申请人:廖干志,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代理人:邓中娥,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系廖干志的妻子。
被
申请人:邓志飞,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 申请人廖干志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邓志飞所有的车牌为湘F×××××重型自卸货车。廖艳虎自愿以其所有的湘A×××××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提供了财产担保,且有相应证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邓志飞所有的车牌为湘F×××××重型自卸货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二、查封廖艳虎所有的湘A×××××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廖干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沈显梅
审判员 姚美娥
审判员 刘元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