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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执986号

杨善旭、武汉麒麟创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善旭;武汉麒麟创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3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杨善旭,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执行人:武汉麒麟创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原新华下路**)优创工坊**。

法定代表人:喻博豪申请执行人杨善旭与被执行人武汉麒麟创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2018)第4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善旭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麒麟创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杨善旭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总对总和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麒麟创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劳人仲裁(2018)第48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