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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恢302号

张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82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张献,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郑州骄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荥阳市三公路与汜河路交叉口汉飞逛逛街。

法定代表人:李振山,该公司店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会员费3500元退回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2019)豫0182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牛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