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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81执106号

姜生军、石洪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姜生军;石洪均;朱博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8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姜生军,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被执行人:石洪均,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朱博华,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申请执行人姜生军与被执行人石洪均、朱博华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38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生军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洪均、朱博华支付代偿款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938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石洪均、朱博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石洪均、朱博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王延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海均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