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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41号

罗超、刘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超;刘勇;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礼明;邢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41号

申请人:罗超,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禁,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勇,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新长征国际大酒店及配套项目8号楼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58067975X2。

法定代表人:祖应六,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143号医学院家属楼28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99361522D。

法定代表人:刘晓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桂礼明,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邢文峰,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罗超、刘勇与被告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礼明、邢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超、刘勇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礼明、邢文峰名下价值1143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礼明、邢文峰名下价值1143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元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何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