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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3民初927号

黄渊林诉陈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渊林;陈利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927号

原告:黄渊林,男,汉族,生于1940年10月29日。

被告:陈利贤,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5日。

原告黄渊林与被告陈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 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保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