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927号
原告:黄渊林,男,汉族,生于1940年10月29日。
被告:陈利贤,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5日。
原告黄渊林与被告陈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 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保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