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30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冯少卿,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袁卫星,男,汉族,1971年8月4日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袁少龙,男,汉族,1977年2月7日生,,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冯少卿与被执行人袁卫星、袁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卫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卫星在交通银行郑州登封支行(账号:62×××99)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