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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302号之七

冯少卿、袁卫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少卿;袁卫星;袁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30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冯少卿,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袁卫星,男,汉族,1971年8月4日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袁少龙,男,汉族,1977年2月7日生,,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冯少卿与被执行人袁卫星、袁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卫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卫星在交通银行郑州登封支行(账号:62×××99)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