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青01刑更1077号罪犯贾海坤,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回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7日、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2年7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贾海坤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海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贾海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海坤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勇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