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1047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格仕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刘树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铭,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映君,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鸿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巫碧波。
被告:巫碧波,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格仕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仕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鸿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企公司)、巫碧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仕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铭,被告鸿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巫碧波,被告巫碧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仕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鸿企公司、巫碧波支付原告货款11036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鸿企公司、巫碧波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格仕达公司与鸿企公司、巫碧波有交易往来,鸿企公司、巫碧波向格仕达公司采购五金配件产品。2018年1月13日,经双方对账,鸿企公司、巫碧波向格仕达公司出具《欠据》,确认尚欠格仕达公司货款1383637元,并承诺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580300元,余款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支付的,鸿企公司、巫碧波需支付律师费、利息(以未付金额为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之后鸿企公司、巫碧波支付了货款280000元,剩余货款1103637元经格仕达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被告鸿企公司、巫碧波辩称,对格仕达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无异议,愿意按约定偿还。但利息约定过高,鸿企公司、巫碧波也没有能力支付,希望予以调整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格仕达公司与鸿企公司、巫碧波有交易往来,鸿企公司、巫碧波向格仕达公司采购五金配件产品。2018年1月13日,经双方对账,鸿企公司、巫碧波向格仕达公司出具《欠据》,确认尚欠格仕达公司货款1383637元,并承诺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580300元,余款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支付的,鸿企公司、巫碧波需要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用等给格仕达公司。之后鸿企公司、巫碧波支付了货款280000元,剩余货款1103637元经格仕达公司多次催收无果。格仕达公司遂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前述诉求,并因本案产生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格仕达公司主张鸿企公司、巫碧波尚欠其货款1103637元的事实有《欠据》及当事人陈述为凭,鸿企公司、巫碧波对此也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鸿企公司、巫碧波未按约定支付该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格仕达公司诉请鸿企公司、巫碧波支付货款1103637元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欠据》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逾期之日起计算,鸿企公司、巫碧波抗辩利息约定过高,主张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格仕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鸿企公司、巫碧波逾期还款对其造成实际损失大小,本院酌定利息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关于律师费的请求,《欠据》约定律师费由鸿企公司、巫碧波承担,现格仕达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的实际产生,故格仕达公司该项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鸿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巫碧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格仕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3637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鸿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巫碧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格仕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格仕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71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格仕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929元,被告中山市鸿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巫碧波负担1354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鸿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巫碧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黎 妙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光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