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6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鲜小娥。被执行人安伟。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鲜小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伟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苗卫平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