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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2209号

陈中喜、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中喜;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洪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2209号

申请执行人:陈中喜,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送表矿区。

被执行人: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ARCG83。

法定代表人:崔洪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崔洪闯,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中喜申请执行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洪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崔洪闯名下所有的奇瑞牌(车牌号豫A×××**)车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跃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