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吴大寨,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本院在执行杨飞与吴大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西勇
人民陪审员 孟庆强
人民陪审员 苗文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