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民辖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鸿生,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霸龙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5008号A区386。
法定代表人:余磊。
原审
被告:上海聚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1399号1幢1269室。
法定代表人:任清论。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65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四、专属专门管辖:■不动产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港口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铁路运输□海事□军事□知产□金融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