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4执79号
申请执行人:严家坤,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张学岗,男,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严家坤与被执行人张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学岗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学岗邮寄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为18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学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524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传 国
审判员 余 小 舟
审判员 赵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王 丽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9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商城法院执行局206办公室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杨传国
审判员:余小舟、赵耀
书记员:王丽评议申请执行人严家坤与被执行人张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杨传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家坤与被执行人张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8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法院查控被执行人张学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裁定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8)豫1524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余小舟:申请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承办人意见。赵耀:同意。合议庭形成一致决议: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8)豫1524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