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4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薛新茂,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建兰,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007133131。被执行人陕西星光无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34924L。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新茂与被执行人郭建兰、陕西星光无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新茂依据已生效的(2018)陕0112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和材料;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建兰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建兰名下一套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其意见记录在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峥伟审  判  员          陈  元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思通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