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112执458号之二

薛新茂与郭建兰,陕西星光无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新茂;郭建兰;陕西星光无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4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薛新茂,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建兰,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007133131。被执行人陕西星光无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34924L。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新茂与被执行人郭建兰、陕西星光无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新茂依据已生效的(2018)陕0112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和材料;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建兰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建兰名下一套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其意见记录在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峥伟审  判  员          陈  元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思通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