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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970号之一

与张宁罚金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张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02执970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宁,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现在安康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9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宁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并处罚金30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宁在银行有存款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元依法扣划上缴国库。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现仍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9)陕0902执9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荣哲

审 判 员    乐发波

审 判 员    晏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