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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6民初1671号

童小东与李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小东;李苗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6民初1671号

原告:童小东,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苗青,曾用名李谋清,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务军,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童小东与被告李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童小东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小东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欧阳双

书记员罗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