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6民初1671号
原告:童小东,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苗青,曾用名李谋清,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务军,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童小东与被告李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童小东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小东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欧阳双
书记员罗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