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4执保92号
申请执行人: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朝阳西街**。
法定代表人:陈明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澧霖兴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691824331W,经营地址位于常德市临澧县望城乡石柏村马**,法人代表胡亚林。
被执行人:胡亚林,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被执行人:龙林霞,女,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被执行人:江爱斌,男,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临澧霖兴贸易有限公司、胡亚林、龙林霞、江爱斌、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临澧霖兴贸易有限公司、胡亚林、龙林霞、江爱斌、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资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现因申请执行人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澧霖兴贸易有限公司、胡亚林、龙林霞、江爱斌、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资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澧霖兴贸易有限公司、胡亚林、龙林霞、江爱斌、常德诚信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资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鄢澧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