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82执46号申请执行人邓望生,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对江村星斗组。被执行人周玉后,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茅塘镇石碑村外头组。被执行人谢再桂,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执行人邓望生与被执行人谢再桂、周玉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2017)湘138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望生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再桂、周玉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9年1月10日向涟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谢再桂、周玉后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在该案民事审理阶段已经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再桂名下的一套房产,由于被执行人谢再桂申请再审,正在立案审查阶段,房产暂不宜处置。于2019年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谢再桂、周玉后的住房公积金,于2019年1月1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谢再桂、周玉后的投保情况。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谢再桂、周玉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谢再桂、周玉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德洪
审判员 黄平良
审判员 陈新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梦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