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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322执795号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32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律事务部执行组组长。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邹人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罗旭星代理

书记员  李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