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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10144号

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胡亚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亚维;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0144号

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

法定代表人:张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筱,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亮,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亚维,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第三人: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房

法定代表人:徐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润,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亚维、第三人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锦雯

书记员李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