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0144号
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
法定代表人:张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筱,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亮,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亚维,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第三人: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房
法定代表人:徐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润,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亚维、第三人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锦雯
书记员李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