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8执473号肖某某、路新强: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路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平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8民初401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路新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72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并承担执行费46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如下和解协议:1、路新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肖某某人民币35000元;2、执行费465元由被执行人路新强承担。双方就此案再无任何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528执4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 6月 2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