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203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铜川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200735350773X。
法定代表人:相永宏,该局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兵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钧,男。
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华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TH5TM5H。
法定代表人:韩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国土资罚﹝2019﹞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062.5㎡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经审查,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中,铜国土资罚﹝2019﹞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4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华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华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复议期限为六十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内,至申请人向我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之日,上述期限尚未届满,该铜国土资罚﹝2019﹞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故对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自然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另,该案涉及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予受理裁定书有异议,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樊长远
审判员 左菊红
人民陪审员 贾凤莉 二O一九年 六 月 十三 日
书记员 郑欢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