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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2523号

刘桂稳、朱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桂稳;朱建设;河南省基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252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稳,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朱建设,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基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蔡州路西。法定代表人朱建设。申请执行人刘桂稳与被执行人朱建设、河南省基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卫于2019年6月4日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朱建设、河南省基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702执2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