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43民初2752号
原告:徐某1,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林,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2,男,2014年9月1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3(徐某2之父),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蔡某某(徐某2之母),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徐某3,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蔡某某,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徐某4,男,2013年5月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5(徐某4之父),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廖某某(徐某4之母),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徐某6,女,2012年1月2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联合乡。
法定代理人:徐某5(徐某4之父),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廖某某(徐某4之母),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徐某5,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廖某某,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徐某3、蔡某某、徐某4、徐某6、徐某5、廖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之规定,书面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而本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拒绝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徐某1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朝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庹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