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9006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宋平等。
申请执行人:王时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平等与被执行人王时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9006执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云红
审判员 聂少红
审判员 罗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