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205号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瑞,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贺海彬。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