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21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现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尚学,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申请执行人张霞与被执行人宁尚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8)鲁0921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交款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尚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车辆。 本院分别向宁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股权及不动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本。 综上,查明被执行人宁尚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限内无法执结。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