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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执951号之三

陶振进与许世有、张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世有

裁判文书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6执951号之三被执行人许世有,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412822198********,现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泌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6执105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05月30日向被执行人许世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世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世有在中国工商银行622237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