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2857号
申请人:张江英。
被
申请人:浏阳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刘孝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江英与被申请人浏阳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浏阳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孝兴的银行存款57267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张江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浏阳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孝兴的银行存款57267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如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