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保,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丁月华,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张明保与被执行人丁月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3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裁定的线索。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于2019年6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张明保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案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张金尧
审判员 李品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杰 来源: